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
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
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云南省招生考试院(kǎoshìyuàn)发布
云南省2025年高考(gāokǎo)考场规则
一、考生(kǎoshēng)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kǎoshì)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zhìxù),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准考证(zhǔnkǎozhèng)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ànguīdìng)时间(shíjiān)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hēisè)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xiàngpí)等必需的考试(kǎoshì)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rènhé)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
考试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chù)。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gōngjù)(gōngjù)(如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yǎnjìng)、蓝牙耳机、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信息功能的(de)(de)设备带入考场,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开机(kāijī)、是否使用,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1—3年。
三、考生(kǎoshēng)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右)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shǐyòng)期间均(jūn)不得涂改或书写。
四(sì)、考生(kǎoshēng)领到答题卡(dátíkǎ)、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要求粘贴条形码。凡漏(fánlòu)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答题卡、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děng)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kāikǎo)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shèjí)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kǎoshēng)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cānjiā)当次科目考试(kǎoshì)。外语科目考试14: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七、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dátí)(dátí)区域内答题,在试卷、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shàng)做任何(rènhé)标记。
八、考生(kǎoshēng)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páng)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dáàn)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jiéshù)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chūxiànyìcháng)情况,应立即报告(bàogào)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九、全国统考科目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xuǎnzéxìng)考试科目不得提前(tíqián)交卷。提前交卷的考生应(yīng)举手示意(shìyì),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经同意方可离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shànzì)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kǎodiǎn),须在考点规定(guīdìng)区域休息,不能领取(lǐngqǔ)个人物品,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hòu),考生应立即停笔并(bìng)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shíyī)、考生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jiàoyù)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dàngàn)。
十二、在本次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zìjǐ)参加考试的行为都(dōu)将触犯刑法(xíngfǎ),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zuìgāorénmínjiǎncháyuàn)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云南省招生(zhāoshēng)考试院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biānjí):蔡飞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kǎoshìyuàn)发布
云南省2025年高考(gāokǎo)考场规则
一、考生(kǎoshēng)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kǎoshì)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zhìxù),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准考证(zhǔnkǎozhèng)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规定(ànguīdìng)时间(shíjiān)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hēisè)钢笔、黑色碳素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xiàngpí)等必需的考试(kǎoshì)用品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rènhé)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身上装有特殊器械(如医疗器械等)的考生须有体检医院证明。
考试无关用品应存放在非考试物品摆放处(chù)。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gōngjù)(gōngjù)(如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等)、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yǎnjìng)、蓝牙耳机、计算器、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接收、存储信息功能的(de)(de)设备带入考场,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开机(kāijī)、是否使用,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1—3年。
三、考生(kǎoshēng)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右)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shǐyòng)期间均(jūn)不得涂改或书写。
四(sì)、考生(kǎoshēng)领到答题卡(dátíkǎ)、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信息,按要求粘贴条形码。凡漏(fánlòu)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答题卡、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页等(děng)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kāikǎo)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shèjí)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kǎoshēng)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cānjiā)当次科目考试(kǎoshì)。外语科目考试14: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七、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dátí)(dátí)区域内答题,在试卷、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的作答一律无效。答题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shàng)做任何(rènhé)标记。
八、考生(kǎoshēng)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páng)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dáàn)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考试结束(jiéshù)后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将视为作弊,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如身体出现异常(chūxiànyìcháng)情况,应立即报告(bàogào)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
九、全国统考科目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xuǎnzéxìng)考试科目不得提前(tíqián)交卷。提前交卷的考生应(yīng)举手示意(shìyì),待监考员清点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经同意方可离开。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shànzì)离开考场,视为违纪,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kǎodiǎn),须在考点规定(guīdìng)区域休息,不能领取(lǐngqǔ)个人物品,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方能离开考点。考生交卷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规定的区域逗留、交谈及使用通讯设备。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hòu),考生应立即停笔并(bìng)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shíyī)、考生如存在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jiàoyù)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dàngàn)。
十二、在本次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试题及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zìjǐ)参加考试的行为都(dōu)将触犯刑法(xíngfǎ),构成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zuìgāorénmínjiǎncháyuàn)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云南省招生(zhāoshēng)考试院
云南日报-云新闻编辑(biānjí):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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